规范购房提取业务的受理情形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或其他投机行为,提取新规进一步规范了购房提取业务受理情形,对职工房产权属证书上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外其他人权利的,市公积金不予受理该套住房的购房提取申请。
规范拆迁和回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目前深圳棚户区改造和城市更新项目中,拆迁住房往往涉及到借款人在未还清贷款前需要注销抵押权的情况。为妥善解决该问题,保障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新规对拆迁住房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前注销抵押权业务予以规范,明确规定对于公积金贷款尚未清偿,因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等原因需要拆迁抵押住房并注销抵押权的,公积金中心在抵押人或第三人重新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协助。
对于因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等涉及回迁住房新购面积而出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新规明确,在职工、项目实施主体或开发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新规要求提供足额担保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以受理其贷款申请。
违规提取公积金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在确认违规提取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逾期仍不退回的,公积金中心应将其信息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依法报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或在公积金中心网站公示。
头条 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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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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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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