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新政”将于11月起实施。新规对原提取、贷款政策进行了微调,主要包括延长购房提取时间间隔、违规骗提职工被限制提取以及实施联合惩戒、部分限制交易类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等。
取消部分提取业务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新版《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市公积金中心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拓宽政务信息共享渠道,简化业务办理手续,为缴存职工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为此,本次提取新规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明”等,职工的失业证明数据直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平台查询验证;取消“永久居留权证明”,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提交户口注销证明、回乡证或台胞证即可。
购房提取票据间隔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
为进一步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新规规定购房时间与职工申请购房提取时间相隔在3年以内的(此前为2年)均可提取,以相关发票和税票等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基本保障对象可按实际房租提取公积金
为更好地支持深圳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开展,提取新规定对属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的基本保障对象在租房提取额度上予以适度倾斜。属于基本保障对象的职工,每月可提取实际住房租金支出,且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属于基本保障对象的职工,可以选择每月按实际房租提取公积金,也可以选择按不超过当月应缴存额的65%提取公积金。基本保障对象选择每月按实际房租提取公积金的业务办理时间由市公积金另行通知。
其他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仍按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5%执行。
部分限制交易类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目前,职工购买部分限制交易类住房时提出公积金贷款需求的情况增多,为此,本次贷款新规新增了部分限制交易类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新规规定,职工拟购住房按照深圳市住房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在一定年限内限制转让、仅限于向特定对象转让或存在其他类似情形的,职工可以将该住房作为抵押物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者商转公贷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头条 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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