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经波折,17年前的西安丁白村出租房双尸案终于锁定真凶!

时间:2023-09-08 12:53:20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一起17年前的抢劫杀人案终于告破,但从侦查到审查起诉的过程却历经波折,犯罪嫌疑人翻供,证据收集因年代久远格外艰难,经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终于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指纹比对为命案侦破

来重大转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06年1月8日,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丁白村的一对李姓夫妇因房客迟迟未交房租,便上门催要。打开房门后,夫妇二人看到床上并排躺着两名年轻女性,她们的嘴巴被胶带缠着,双手被绳子绑在胸前,脸部被刀划得面目全非,已无任何生命体征。受到惊吓的夫妇俩急忙拨打电话报警。

接到报警后,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与西安市公安局的刑警急忙赶往案发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取证,刑侦技术人员发现卧室的窗户被报纸遮了起来,而粘贴报纸的胶带上遗留了一枚犯罪嫌疑人的指纹,遂进行提取。然而,由于房客是以假身份入住,真实身份不明,故无法将指纹进行比对,两位被害人的社会关系摸查也鲜有收获,导致案件侦破工作陷入了停滞。

10年后,在2016年7月的全国公安机关指纹破案会战中,重庆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的一名技术人员发现全国指纹库中薛某某的指纹与丁白村命案现场遗留的指纹一致。该消息很快传到了陕西省公安机关,当年参与过此案侦破的公安干警异常激动,“十年了,终于有了确切的线索!”

有了这个重大突破,公安机关迅速重新召集专案组,经严密布控,家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的无业人员薛某某于同年9月2日被抓捕归案。到案后,薛某某又供出了当年的同伙江某甲、江某乙,两人亦相继落网。

2016年10月,该案经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移送至雁塔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为:2005年11月,犯罪嫌疑人薛某某伙同江某甲、江某乙租住于西安市雁塔区丁白村135号302房间,三人预谋抢劫,共同购买了刀子、绳子和胶带等作案工具。江某乙提议抢劫其曾经的同事王女士,薛某某与江某甲同意后,三人便于2005年12月18日下午以邀请吃饭为由,将被害人王女士及其同伴谢女士骗至租住处,使用胶带、绳索捆绑等手段控制住两名被害人,并从被害人王女士随身携带的包内抢走现金100元及银行卡等物。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三人持卡从附近的银行ATM机上取走现金1800元并私分。事后,因怕事情败露,三人将王女士与谢女士杀害,为逃避侦查,三人又在两名被害人的面部划割数刀致其毁容。

因证据不足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由于此案案情重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2016年11月,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依据级别管辖将该案报送至西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安市检察院检察官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后,发现该案的证据体系存在严重的不足和缺陷。

虽然三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都承认了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但江某甲在多次作出有罪供述后开始翻供,推说自己对该案一概不知。此外,该案现有的客观证据也并不足以定案。

首先,承载薛某某指纹的胶带原件及相关实物证据原件并未随卷移送。从现有的证据链条上来看,这枚至关重要的指纹只能证明薛某某在案发现场出现过,其他证据也仅显示薛某某等人租住了该房屋,在该房屋窗户上提取到他的指纹符合常理,不能直接证明他实施了犯罪行为。

其次,经对案发现场提取的血迹、尸体指甲内的物质及现场其中一具尸体上的胶带纸进行鉴定,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痕迹均未被检出,客观上无法证明三人与犯罪行为之间有关联性。此外,勘查笔录及照片显示,现场还有多个可能存在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痕迹的物品,却均未在案,无法进行鉴定并补强现有证据。

最后,三名犯罪嫌疑人在口供中均供述作案凶器为一把双刃刀,作案后即被丢弃,现已无法核实其来历去向,尸检报告也未详细描述死者创口特征与致伤物的具体形态,无法与有罪供述相互印证。

西安市检察院认为,因缺乏物证支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三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该院先后两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而,由于案发时间久远,证据补充举步维艰。经过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西安市检察院认为本案虽有部分证据证明薛某某、江某甲、江某乙有重大作案嫌疑,但仍存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9年12月23日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自行补充侦查

让证据链条形成完整闭环

接到西安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后,2020年1月,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向西安市检察院提出复议。由于公安机关未提交新的证据,该院驳回了复议申请,公安机关遂向陕西省检察院提出复核申请。同年3月19日,陕西省检察院认为西安市检察院不起诉理由不够充分,决定撤销西安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同时支持西安市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完善案件证据。

随即,西安市检察院决定让有重大疑难案件办案经验的检察官李猛和主任法医师张宏星重新组成办案团队,承办此案。公安机关也专门成立了案件专班积极配合。

两名检察官讨论后认为,此案的关键点是进一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有效性,并进行固证。由于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较长,在看守所先后羁押于多个监室,与不少在押人员接触,他们之间会不会交流过案情呢?检察官便以此入手,在对与薛某某、江某甲、江某乙曾一起羁押过的20多名羁押人员进行调查谈话后,检察官有了重要收获。

据被关押在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的苗某证实,2017年12月28日他被分配到某监室,先与江某乙认识,江某乙说他俩的案子一样,判下来差不多也是死刑,江某乙还嘲笑他,自己跑了十几年,他只跑了十几天就被抓住了。2019年2月,苗某与江某甲同处一监室。交流案情时,江某甲说自己的案子是2006年在丁白村犯的,杀完人后,薛某某、江某乙就跑了,自己胆子大,在丁白村玩了几天才走。苗某好奇地问江某甲是怎么被警察抓住的,江某甲说是薛某某供出来的。他又问薛某某是怎么被抓的,江某甲说现场的指纹与薛某某因吸毒被抓在派出所留过的指纹一样。

同时,检察官从曾经负责看管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管教处了解到,入所后薛某某、江某甲、江某乙三人均未曾喊冤或递交过申诉材料。

为进一步完善尸检鉴定,两名检察官多次与公安干警沟通联系。然而,被害人的尸体早已火化,经公安干警多次查找,终于在档案室找到了此案尸检时用胶片相机拍摄的100余张尸检照片和保存完好的底片。尸检照片中清晰地显示两名死者身上多处伤口是由双刃锐器形成,这与三名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承认的杀人凶器为一把双刃短刀相互印证。照片还显示,两名死者肺部有因窒息形成的出血点,面部刀痕也是在濒死和死亡状态下形成的,这也能够印证三人供述的先用被子将被害人捂住,而后用刀在身上捅刺,最后划割面部致其毁容的作案手法。

此外,公安干警经多方努力找到了“2006·1·8丁白村杀人案物证”原件,并从中找到了那枚至关重要的指纹原件,依然保存完好,指纹清晰可辨。当年现场勘验时提取的大部分实物物证也均被找到。江某甲的DNA在其中一个酒瓶上被检测出,证实其曾到过现场,他的翻供也因此被推翻。

经过缜密侦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物证等证据之间形成了扎实的闭环,为公诉夯实了基础。

今年3月21日,由西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薛某某、江某甲、江某乙抢劫杀人一案在西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本案中,除被告人江某乙于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向两名被害人家属支付民事赔偿获得谅解外,在法庭调查阶段,薛某某、江某甲全案翻供,拒不认罪,声称自己从未到过丁白村和作案现场,更没见过两名被害人,其供述也是在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下形成的。

检察官出示了被告人的多份入所体检表、管教干警证言、同监室在押人员的证言、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资料等证据,证实本案不存在刑讯逼供,物证中的指纹和DNA更是让薛某某和江某甲二人哑口无言。同时,检察官还邀请法医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详细解释创口、肺部出血点、濒死伤等专业问题,说明犯罪行为与鉴定意见的高度一致性。

随着证据一件又一件地出示,被告人薛某某、江某甲再无狡辩的余地。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今年5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对西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薛某某、江某甲、江某乙抢劫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江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江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近日,记者在与办案法官沟通时了解到,被告人提出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宣判。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岳红革

关键词:

网站简介 网站团队 本网动态 友情链接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Copyright© 2014-2020 中原网视台(www.hnmdtv.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