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在“六一”儿童节前夕,司法机关联合给孩子们送上了两份法律保护利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向社会公布。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这次“两高”的《解释》和“两高两部”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态度,为司法办案提供遵循指引和制度保障。
梳理有关司法政策的发展路径,就可以发现,这次的《解释》是“两高”第一次公布有关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专项司法解释,而“两高两部”的《意见》则是对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升级。相对于十年前的规定,此次《意见》有了程序上更缜密、分工协作上更明确的规范,将“依法从严惩处犯罪”作为办理这类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永远保持高压态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解释》和《意见》是近年来办案经验的结晶、法理的提升、制度的升华,把一线办案时行之有效的方法经验广而告之,特别是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及时明晰了有关司法政策规则,厘定了证据标准、情节认定标准。
首先,《解释》及时细化了刑法新规定的适用情形,以精准司法因应公众对法律的期待。
2020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了强奸、奸淫幼女罪等条款,将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还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此次“两高”《解释》明确了刑法中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特别把近年一些极端个案中出现的性侵犯罪情节,及时列入“从重情节”和“情节恶劣”的打击范围,包括:侵入住宅实施奸淫;奸淫农村留守女童,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通过明确司法政策的适用,忠实落实立法初衷,竖起“高压线”。
其次,《解释》和《意见》跟踪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动向、新类型,通过主动司法作为,将利用网络“隔空猥亵”等犯罪及时纳入刑法的加重打击范围,斩断网络空间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前不久,经最高法核准,三名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倪笃群、王小山、孙保昌被依法执行死刑,他们大多专门挑选小学或初中女生作为侵害对象,通过线上“隔空猥亵”,再以公开裸体照片、视频相威胁,在线下实施强奸,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此类“隔空猥亵”犯罪动机极其卑鄙,犯罪危害极大。《解释》也将此类情节,都列为了性侵犯罪的“恶劣情节”,从而将此类犯罪的起刑点定格为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乃至直接适用死刑。
《解释》和《意见》还在加快刑事立案、明晰性侵犯罪证据标准、强化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等方方面面,作出细化规定。
“一刻不敢放松”“时时放心不下”,这两部司法政策规范体现出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细致保护,这是照向未成年人的法律阳光,也是向恶魔的铁血亮剑,把“零容忍”的态度写在每一个个案当中。
(文|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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