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秀节目《以团之名》艺人黄智博被批捕

时间:2020-03-11 10:10:50 来源: 中华网娱乐综合


2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从快批捕一起口罩诈骗案,犯罪嫌疑人系曾经参加过选秀类节目《以团之名》的艺人黄某某。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智博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出售口罩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已构成诈骗罪,于收案当天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艺人黄智博被批捕怎么回事?什么情况?终于真相了,原来是这样!

案件回顾

日前,上海公安部门发布一则消息:警方破获一起利用疫情以“卖口罩”为名实施的系列网络诈骗案,涉案金额达28万元(人民币,下同)。

警方在通报中表示,2月1日上午,家住浦东的陆女士来到浦东公安分局王港派出所报案,称其在家中通过某贴吧寻找到一位卖口罩的商家,微信联系后商定以每个单价0.9元购买40万个口罩,并预付了定金10.7万元。商家收到预付款后,要求陆女士自行前往扬州提货,当她赶到扬州后却无法找到提货地点,发现自己被骗后报警。

接报后,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会同浦东公安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确定一名黄姓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锁定其在广东省陆丰市的藏身地。在广东警方支持下,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2月5日上午被当地警方抓获,并当场缴获作案用的手机、电脑、银行卡等物品。

经讯问,22岁的黄某某交代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现群众急需口罩等防护装备,遂以出售口罩为名通过网络诱骗他人购买进而骗取钱财的犯罪事实,而事实上,黄某某根本没有口罩可供出售。同时黄某某还交代另外两起案件,总案值人民币28万余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在警方询问为什么想到以卖口罩之名实施诈骗时,黄某某竟称自己“脑子一乱,然后就……”

浦东检察院介绍,1月30日, 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区域销售袁某欲批发一批口罩提供给公司客户,在网上某贴吧找到一个自称销售口罩的微信商户,双方约定以9毛钱一个的价格购买40万个一次性医用口罩。在此期间,商户发送医用口罩图片、包装快递视频以及合格证等给袁某,令其深信不疑。后袁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定金8.7万元,后再次追加订单并转账3万元。商家收到预付款后,要求袁某自己去扬州提货,当她赶到扬州后却无法找到提货地点,其微信也被拉黑,遂发现自己被骗后报警。

姐姐发微博替黄智博道歉

昨晚(16日),黄智博姐姐通过黄智博的官方微博账号发帖,为弟弟此前的行为道歉。

她称,自己家收入薄弱,早年父亲因心脏病病倒,姐弟二人不得已辍学打工,由于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薄弱,也为后来的这件事埋下了伏笔。

她接着表示,黄智博从小有明星梦,被娱乐公司选中后,花费更大,“但是我们反而没有放弃”,作为姐姐,心甘情愿努力赚钱,为了给弟弟实现梦想,同时,把给爸爸做第二次手术的钱用在了弟弟身上。

今年春节,弟弟看到父亲身体变差后,“不知道在什么人的煽动下动了这个念头,在家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了令人痛心的违法行为。”黄智博姐姐称,代表弟弟对造成社会上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

道歉信结尾,她表示,希望平凡家庭的孩子,想走上明星道路的话小心一些,这条路并不是大家所看到的那样光鲜亮丽,同时恳请大家不要再进行言语攻击以及人身攻击。

多知一点:售问题口罩发不义之财,最高可判无期

疫情当前,制售问题口罩的行为,究竟会涉嫌哪些犯罪?

根据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同时也要坚持公正立场,秉持罪刑法定原则,这是依法防治的总体要求。

“医用口罩是医疗器械,不同于普通的棉纱、海绵、活性炭等口罩,生产问题医用口罩或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生产、销售非医用问题口罩,应当对产品质量鉴定后再定罪量刑。在明确了这两点之后,就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确定相应罪名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潘自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防护口罩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者应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用口罩包括: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普通医用口罩,而普通的棉纱口罩、海绵口罩、活性炭口罩不在此列。

“《意见》中明确规定,要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可以肯定地说,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问题口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潘自强说。

根据《意见》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关于医用口罩的鉴定标准,可以参照国家标准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和行业标准YY0469-2004《医用外科口罩技术要求》,若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的不合格口罩。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将过期口罩重新包装再高价对外销售的行为,尽管未以医用口罩对外销售,但销售额满五万元,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行为的,还将依法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其他非医用问题口罩,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对外销售的行为,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同时触犯以上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处罚。具体而言,销售额满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的,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额满二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值得注意的是“三无口罩”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质量不合格产品,应当依据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判断。

潘自强指出,对于利用疫情期间人们的恐慌和市场的需求,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卖出天价口罩、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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