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儿童成功认亲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认定界限

时间:2019-12-20 14:56:47 来源: 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11月13日,广州增城警方发布关于找回两名被拐儿童的通报,2005年1月4日,事主于某1岁儿子申某在增城沙庄街某出租屋内被两名男子抢走。案发后,该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十多年来,专案组辗转广东、贵州、四川等多个省深入开展侦查工作,并于2016年3月抓获张某平等5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案。经审查,2003年至2005年期间,张某平等人在广州、惠州等地先后实施数宗拐卖儿童积案。受案件线索和技术条件限制,被拐儿童一直未能找回,近期,增城警方找回其中2名被拐儿童,并组织家属认亲。

同案另一被拐男童父亲:

不追求买家责任,希望他能站出来

同案的被拐男童申聪的父亲申军良告诉南都记者,2005年1月4日,其刚满周岁的儿子申聪在广州增城一出租屋内被抢。2016年3月,5名涉申聪被拐案的犯罪嫌疑人陆续落网,但被抢走的申聪仍旧没有找到。

申军良表示,寻子近15年,当听说有2名同案被拐儿童被找到的消息,他十分激动,相信在大家的帮助下,孩子申聪也会很快找到。孩子被拐对一个家庭的伤害很大,希望能严惩人贩子,也希望知道申聪下落的热心人帮忙提供线索。

“只要孩子生活的好,身体健康,我愿意孩子继续在养父母(买家)生活。”他说,如果孩子的买家能主动站出来联系他,申军良愿意谅解,不追究买家责任,并且完全尊重孩子的意愿。

上述通报显示,经审查,2003年至2005年期间,张某平等人在广州、惠州等地先后实施数宗拐卖儿童积案。2018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平、周某平2人死刑,杨某平和刘某洪2人无期徒刑,陈某碧有期徒刑10年。

多年来,专案组从未间断被拐儿童的查找解救工作,但受案件线索和技术条件限制,被拐儿童一直未能找回。今年以来,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刑侦部门组织广州、增城两级公安机关应用智慧新警务技术,不断缩小被拐儿童的查找范围。专案组先后奔赴全省各地对疑似对象逐一筛选摸排、调查走访,于近期找回其中2名被拐儿童,并组织家属认亲。增城警方将继续查找其余被拐儿童,并及时公布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延伸阅读

拐骗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

认定界限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

两者有相似之处:对象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都主要使用蒙骗、利诱手段。

但二者有严格区别: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奴役等等,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贩卖牟利;因此,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拐骗儿童罪与绑架罪

两者也有相同之处,但后者是拐骗他人作为人质,用以向其家长、监护人、亲属等人勒索钱财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质与危害存在很大区别。

拐骗儿童后产生出卖或勒赎目的,进而出卖儿童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儿童进行实力支配以勒索钱财的,应分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与拐骗儿童罪实行并罚。

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该司法解释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此外,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该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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