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高价挖人 互挖墙脚成竞争常态

时间:2019-12-09 15:57:28 来源: 北晚新视觉网


自网络直播兴起以来,各大直播平台就备受资本青睐。经过几年的发展,网络直播行业的格局已经形成。以斗鱼、虎牙为首的几大头部平台牢牢占据了大部分市场,而随着虎牙的成功上市,“中国游戏直播第一股”的诞生,虎牙风光无限。

不过,在映客、斗鱼等平台的上市狂欢背后,一些直播从业者似乎忘记了直播行业乱象丛生的问题。近日一则关于网络主播因拒赔违约金而被拘留的消息,又引发了关于网络直播行业的争议。

互挖墙脚成竞争常态

媒体报道显示,此次被拘留的女主播“入江闪闪”原为触手TV人气颇高的主播。离开老东家之后,“入江闪闪”便跳槽到虎牙成为其平台主播。随着主播“入江闪闪”被拘留,网络舆论四起。

“事实上,在网络直播行业,主播跳槽和平台帮助主播支付违约金都不是一件新鲜事。不过,因为违约金的事情被拘留,这在网络直播行业的确是首例。”从事网络主播经纪人行业的白讯(化名)对记者说,目前尚不清楚虎牙究竟有没有对“入江闪闪”的违约金作出赔付行为。

在受访的业内人士看来,此次事件给整个网络直播行业敲响了警钟。长期出现的高价挖人乱象如果再不解决,或将成为网络直播行业未来发展的最大拦路虎,影响主流网络直播平台的后续发展。

为什么这么说?白讯告诉记者,随着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主播与平台的关系正在发生一些细微的变化,“虽然主播目前依然还是直播平台最优质的资产,但平台需要把握好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关系平衡,一味抬高主播的方式将难以持续”。

直播平台一直以来都非常倚重头部主播,因为能为平台带来丰厚的利润,这无疑是直播平台相互挖人的起因。

在直播平台家常便饭式的挖人大战中,最受争议的一个话题莫过于主播跳槽后的天价违约金,这也是“入江闪闪”被拘留的问题所在。

“一般情况下,粉丝不一定会在固定的平台观看直播,更多的是跟着自己喜欢的主播转换平台,以至于挖主播意味着挖用户,从而给平台带来华丽的业绩。”目前在北京经营主播经纪培训业务的胡云晓说,“一个主播的去留可能会带来300万至400万的下载量或者卸载量。而这些用户和下载量正是各大直播平台最看重的东西。与这样庞大的流量和下载量相比,主播动辄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签约费似乎也就稀松平常了。”

不过,曾经看似顺理成章的事情,在各大平台疯狂挖角之下也开始出现变化。

白讯告诉记者,过去,从其他平台挖到一个有影响力的主播,直播平台很快就可以获得大量用户,这直接诱发了平台高价挖人的行为。不过,由于各大平台挖人行为越来越频繁,主播身价只会提升很难下降,平台挖主播的成本也快速提升,由此也出现了很多主播的身价与效果不成正比的情况。“这样一来,高价挖人反而成为行业毒瘤,不仅加大平台的运营成本,还给主播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因为主播恶意跳槽这种行为并不值得提倡”。

风光褪却尽是发展危机

曾有资深业内人士透露:“一个直播平台想要培养好一名头部主播只需要搭上几百万元的市场费用即可,而相比之下,挖来一个竞争对手的头部主播,没有8位数肯定是下不来的。”

“这样频繁的挖角无论是对平台还是对整个行业来说都不是什么好事,恰如饮鸩止渴。”白讯说。

“这个乱象必须要解决,未来直播行业真正比拼的还是良性竞争能力,要通过一些好的内容和主播留住活跃用户。”胡云晓说。

而除了大平台之外,各种网络直播工作室(有的又称家族或者公会——记者注)也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试图分羹网络直播市场。

“分两种,一种线上,一种线下。线上的工作室属于前期投资小、人员成本低,采取轻资产重数量的模式,更多的时候还需要靠一点忽悠才能够立足。这种工作室初期投资很小,基本上配置一部手机、一台电脑,让几个略懂直播或者爱好看直播的朋友帮忙转发朋友圈即可,主要业务来源靠朋友圈,类似微商的模式。”

白讯说,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成本低、传播数量快、不分地域等。但是坏处也十分明显,工作室对主播或者经纪的掌控力度偏弱,“除非有死心塌地愿意跟着你的,不然很容易墙倒众人推”。

至于线下的工作室,由于涉及办公场地、宽带成本、直播间装修、人员开支等,其初期投资不少。按照白讯的经验,最便宜的也需要30万元左右。不过,线下工作室的好处在于,利于本地主播面试,增加应聘主播的信心和归属感。“也利于平台的访问人员参观和考察,拿到更有利的平台优势资源等。短处则是,平时开销较大,资金链不够充分的时候会有流失主播的可能性,管理不善的情况下还会有主播之间勾心斗角抢房间的事情发生。”白讯说。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些小平台要想活下去,也要靠各种套路。

比如,看直播的人几乎都会发现,往往只有少部分主播的流量特别突出,而80%的主播流量很一般,甚至很惨淡。

“这里面有一个不为人知的秘密,便是很多平台都是由几个大公会捆绑而成。在一般情况下,公会做大了,主播培养的不错了,自然会去抱某个平台的大腿,平台也需要这样的公会帮忙进行内容输出和管理主播,所以也会自然而然地给这些公会更多的曝光和优待。甚至有些公会是在平台建立之初就已经达成合作关系,从平台公测开始就进入,随着平台的成长而慢慢越大。”胡云晓告诉记者,做平台是个烧钱的活儿,尤其对于那些小平台来说。

小平台指的是那些无自我研发能力,靠购买成套代码继而改头换面做一个手机直播App的平台。为了吸引人气,这些小平台都会用给主播发放高额底薪的形式吸引公会和个人主播入驻。但是,平台也并不傻,花钱吸引主播来,主播也需要达到一定的时长才可以在月末拿到约定的底薪。这也就可以解释目前的一种现象——有些小平台明明人流量很低,但还是有家族入驻,并且主播的直播时长都很长。

【延伸阅读】

时长不达标网红主播违约赔30万 法官:兼职主播也要有契约精神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方晴 通讯员任颖)当下,直播行业日益火爆,主播们足不出户便能收获粉丝、赚取佣金,一时间吸引不少年轻人加入。借着直播行业火热的东风,对网络主播进行培训及运作的经纪公司也应运而生。然而,网名“魔性派实力唱将Co×××e”的24岁网络女主播小刘却收到了自己经纪公司的一纸诉状。

原来,好某公司与小刘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由好某公司独家担任小刘商务经纪并在网络平台推广;小刘每月直播时间不得少于60个小时,直播天数不得少于25天,方能按薪酬方案分配收益。若小刘当月有效直播时长低于60小时且高于等于30小时,则好某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小刘当月收入;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中,如小刘当月直播时长少于30小时,好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小刘赔偿30万元。

协议签订后,好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为小刘进行了推广,并支付了推广费共33万元。但签约后的第二个月,小刘在没有与经纪公司说明任何原因的情况下,开播时长共7小时24分钟,有效天数是4天;第三个月开播时长为0小时,远远低于协议要求。口头沟通无果后,好某公司向小刘发出《责令履行合同法务函》,告知小刘的行为已违约并要求面谈解决。但小刘并没把这当一回事,且继续消极怠工。

小刘认为,自己与好某公司应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好某公司提供的合同是格式合同,限制了小刘的工作时间和主要权利。合同完全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合理,是“霸王条款”,根据劳动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应当无效。同时,好某公司还拖欠自己2017年1月的工资约1万余元。小刘认为,好某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失,且不认可好某公司提交的33万元推广费证据,如自己需要支付违约金,则希望调整至未支付工资(即一万元)的范围内。

法院: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主播行为属违约

好某公司与小刘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是双方就开展网络直播经纪等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被告在原告安排的相关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具体收益按比例分成,没有明确约定要求被告在原告指定的地点、时间进行直播工作,无需遵守原告的规章制度,显然,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不具有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特征,且小刘有固定工作,直播属于兼职。因此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平等主体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小刘在与好某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在合作协议的关键内容和约定处,也均留有小刘的指模,故小刘对合作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应当是清楚明了的,不存在不知情的情况,所以该协议依法成立有效。

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好某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为小刘支付了一个季度的推广宣传费33万元,因小刘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长直播,由此给好某公司造成损失,好某公司所提请的违约金诉求合理有效。记者昨日获悉,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结果。

法官说法:兼职主播也要有契约精神

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为平等主体关系。因而其合同适用《合同法》中的一般民事规则。

本案中,小刘在未与经纪公司说明原因的情况下,次月直播时长只有7小时24分钟,直播有效天数只有4天,符合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构成情形之其中一种情况——不依约直播的消极行为,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尽管主播是兼职,也不能毫无契约精神,把兼职当玩票,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是无法逃避的。

来源:法制日报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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