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挂靠引纠纷 建造师挂靠注意事项

时间:2019-11-19 14:38:40 来源: 封面新闻


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建造师资格证挂靠市场需求量变大,挂靠的前景以及高昂的费用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考取并挂靠建造师资格证。与此同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的究竟是挂靠关系,还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也日渐增加。近日,成都武侯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我是2016年5月被他们公司聘为项目经理的。”原告马某说,自己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次月,将个人执业证书转注于该公司。但是,该公司一直拖延为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因此为由,不安排他到施工现场从事相关工作,至今不为其办理二级建造师证书转出注册手续。

多次协商未果,马某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应得报酬、经济补偿及相应损失共计17.4万元,并为原告马某补缴社会保险。

“和马某签的《劳动合同书》,他的签名并不是本人所签,该合同从未实际履行。”该建筑工程公司辩称,2016年3月,公司创立人与另一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该企业管理公司作为中介,代办工商注册,就代理房建三级、市政三级等事宜提供咨询和代理服务。而马某的二级建造师职业注册证书,也是由该公司提供服务时,挂靠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

“劳动关系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劳动争议案件中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武侯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虽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将二级建造师挂靠在被告处,但从未到被告公司上班,也没有领取过工资。依据相关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法非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原、被告双方通过“空挂资质”的形式规避法律的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无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驳回马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建造师挂靠注意事项:

1、与发证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只有企业资质得到提升和使用,不参与本单位的招投标和项目管理。如果不需要参加项目,项目的问题与合格的建设者无关。

2、建设者注册后,必须由个人保管职业资格印章,并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原件、毕业证等。参加投标和项目经理登记是必要的。这类证书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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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时,需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需代理,受托人还需持有书面委托材料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和去缴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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