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案”回放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两名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毒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此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念斌四次被判死刑。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再审宣判念斌无罪。
申办护照两次被拒
11月,无罪释放3个多月的念斌,两次去办理护照,均被明确告知无法办理,不得出境。
究其原因:再成嫌犯
究其原因,原来9月平潭县警方已对“念斌投毒案”重新立案,念斌再成犯罪嫌疑人,被限制出境。
案侦人员非“原班人马”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之前参与念斌案的办案人员均未参与此次重新调查。
成都商报首席记者 王毅
念斌再成“犯罪嫌疑人”
依法不允许出境
据念斌的姐姐念建兰称,念斌于11月14日和11月22日两次前往福州市出入境服务大厅办理护照,均被告知不得办理。念建兰转述称,当时一名陈姓科长对念斌说,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重新立案调查,将念斌列为“犯罪嫌疑人”,目前是布控对象,依法不允许出境。
福建平潭县公安局未就此事接受媒体采访。
念建兰向记者转述了与平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吴警官的对话,念建兰问念斌案是不是重新立案了?吴警官称“我们这样做有法律依据,是按程序在办”。念建兰接着问以什么罪名立案,答:“你自己心里清楚。”吴警官还让念建兰到公安局面谈。
对于为何要出境,念建兰称,念斌获释之后,到北京的医院进行了长达两个月的治疗。这次办理护照,为的是到海外更好地治疗身体。
律师:如无新证据
不应采取限制措施
念斌的辩护律师张燕生认为,平潭县公安可以给这个案子重新立案,来追查真正的凶手。但在没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的情况下,不能将念斌确定为嫌疑人,因为念斌已经被法院宣告了无罪。
北京律师毛立新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毛立新认为,这体现了无新的事实、证据不得重新起诉,也就是“禁止重复追诉”的原则,但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没有直接要求。毛立新说,对案件继续立案侦查没问题,但对人继续采取任何限制措施,都必须严格限制,除非有新的事实、证据,否则不能采取。
毛立新说,警方如有新的证据,将念斌列为犯罪嫌疑人,侦查奉行秘密主义,可以不事先通报。
张燕生认为,鉴于平潭公安、福州公安此前在侦查念斌案中的表现,如果要重新启动案件的侦查,平潭公安、福州公安应该回避。
而念斌也于22日在网上发布消息称,自己受冤枉,并要求对当年的办案人员进行追责。
当年办案人员
未参与重新立案调查
投毒案中,两名中毒身亡儿童的母亲丁云虾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在念斌出狱后,他们多次向平潭警方反映案情,受害者家属认为念斌就是凶手。
丁云虾不愿谈及与警方接触的具体过程,只是反复称:“不是凶手为什么出狱两个多月就要出国。”她认为,当年念斌嫉妒她开的小卖部生意好,因此一直怀恨在心。
一位警方内部人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平潭县警方确实对“念斌投毒案”进行了重新立案,原办案人员均没有参与这次案件侦办。
成都商报记者辗转找到一位“念斌投毒案”当时的侦办人员。这位不愿具名的警察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当年的侦办人员多数已不在平潭县公安局办案一线工作,他没参与这次重新立案后的具体办案,是因为自己“不愿再碰这个案子”。
这位警察对“念斌无罪”的判决颇为不满。
而成都商报记者此前对当年念斌案的办案人员采访中,他们称自己没有受到“念斌无罪”判决的影响,当年的办案人员坚持认为,尽管当时办案存在瑕疵,但念斌就是凶手,不能排除念斌作案的可能。
福建省公安部门暂未表示念斌案重新立案是否有新的证据。公安部门称:省公安厅稍后将统一发布有关念斌的消息。
刑诉法专家
警方做法并无不妥
2014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已对念斌案重新立案侦查。11月,念斌曾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成都商报记者就其中备受关注的司法问题,专访了我国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成都商报:念斌被重新立案,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洪道德:我国刑诉法并未规定“一事不再理”,按照现行法律,念斌被重新立案并无不当,但要有新的证据。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该项原则,我建议刑诉法也应加入该原则。
成都商报:念斌案被再次立案,念斌的身份再次是犯罪嫌疑人,警方是否应该将立案情况告知念斌?
洪道德:在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接触之前,侦查机关并没有告知立案依据的义务。
成都商报:在警方对念斌正式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警方对念斌以“犯罪嫌疑人”身份限制出境,这一做法是否适当?
洪道德:按照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准出境;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也不能出境。据此,警方的做法并无不妥。
成都商报:刑事立案的标准如何把握?
洪道德: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立案只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立案只是针对犯罪事实,并不需要有具体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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