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车内燃油被刑拘 盗窃10余起

时间:2019-08-23 10:30:16 来源: 北晚新视觉网综合


7月19日,记者从琼海市公安局获悉,该局近期通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一个系列盗窃机动车内燃油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涉嫌销赃人员1名,暂破盗窃机动车内燃油案件10余起。

5月31日上午,琼海市公安局彬村山、长坡派出所先后接到报案,当日凌晨在彬村山农场10队冯某某家路边、琼文高速工地以及长坡镇石硖村琼文高速工地的6辆工程车、挖掘车的车内燃油同一晚上被盗,损失柴油总价值约1万余元。

案发后,琼海市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以刑侦大队、彬村山派出所、长坡派出所、合成作战中心精干警力为主的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专案组通过分析研判确定,该盗窃机动车内燃油犯罪嫌疑人为2名男子,犯罪嫌疑人通过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ADE296(经核实,该车牌为套牌)的丰田牌子弹头商务车流窜作案,其作案地点主要集中在海口地区,并经常于半夜时间出来活动。针对该情况,专案组组织警力前往海口追查,成功在海口市椰海大道上的一家汽车修理厂内发现该涉案车辆,随后,经近一个月的蹲点摸排,专案组侦查员全面摸清了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等待机会,伺机抓捕。

6月30日,犯罪嫌疑人再次驾驶该车外出准备盗窃机动车内燃油,专案组立即组织警力联合巡特警大队实施跟踪、抓捕。至当日2时许,专案组民警成功在万宁市长丰镇下高速路口附近处将正在实施盗窃机动车内燃油犯罪嫌疑人丘某布(男,39岁,广西省陆川县人)和蒋某江(男,27岁,湖南省永州市人)成功抓获,当场扣押赃物及作案使用的一辆车牌号为琼ADE296(经核实,该车牌为套牌)的丰田牌子弹头商务车。7月5日,专案组民警在海口市秀英区椰海大道某园区内抓获涉嫌销赃嫌疑人陈某雷(男,39岁,江西省崇仁县人),当场扣押涉案油桶5个及部分被盗柴油。

经查,犯罪嫌疑人丘某步、蒋某江流窜本省琼海、海口、澄迈、定安、文昌等多个市县作案多起,并将所盗窃的柴油卖给犯罪嫌疑人陈某雷。目前3名嫌疑人已经被琼海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盗窃罪的成立条件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

⑴刑法193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⑵刑法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⑶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⑷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网站简介 网站团队 本网动态 友情链接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Copyright© 2014-2020 中原网视台(www.hnmdtv.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