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的连某云是海南澄迈金江镇人,案发前系澄迈县人民医院出纳员,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6月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4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连某云犯挪用公款罪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连某云因挪用公款罪获刑6年半。
买私彩挪用公款
据悉,澄迈县人民医院系国有事业单位。被告人连某云系澄迈县人民医院出纳员,负责收取医院各收费员每天收缴的医疗款现金,并将该款于当天存入单位银行账户。
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连某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采取截留收费员日报表不入账并将相应的医疗款不存入单位银行账户的方式挪用公款人民币3193121.09元。察觉单位在查账后,连某云于2015年5月14日、18日、28日、30日分4次向医院银行账户存入人民币637861.90元,其中5月18日存入的20万元系后面挪用的公款归还前面挪用的公款。即案发期间被告人连某云挪用公款共计2993121.09元,案发时返还赃款437861.90元,尚余公款2555259.19元未归还。连某云将挪用的上述公款均用于购买非法牟利。
2015年6月2日,被告人连某云向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在法庭上,被告人连某云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连某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澄迈县人民医院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采取截留收费员日报表不入账并将相应的医疗款不存入单位银行账户的方式挪用公款人民币3193121.09元(其中20万元系后面挪用的公款归还前面挪用的公款),即案发期间连某云挪用公款共计2993121.09元,并将挪用的公款均用于购买“私彩”非法牟利,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连某云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且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致使澄迈县人民医院遭受严重损失,依法应予惩处。连某云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连某云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连某云未退还的赃款2555259.19元予以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澄迈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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