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近日艺人吴亦凡起诉误传他“吸毒”者案一审胜诉,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吴亦凡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在法庭上,微梦公司提出,其属于提供空间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微博内容是用户所发布,并非位于微博平台的显著位置,该公司不知晓涉案内容,更未对之进行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发现涉案内容已被用户自己删除。此后该公司根据法院的调查函,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微梦公司认为其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被告王某某则当庭辩称,涉案微博中的视频并非自己制作,属跟风转发。王某某认可涉案微博内容不属实,侵犯了原告名誉权,王某某同意向吴亦凡赔礼道歉。至于经济赔偿,王某某同意在合理赔偿范围内赔偿,但强调自己收入水平较低,没能力承担高额赔偿。
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的兴起,网络言论传播交流更加便捷,但因自媒体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也随之增多。对此,海淀法院认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网络用户在充分享有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亦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
原告吴亦凡为知名演艺人士,属公众人物范畴。但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此案所涉事件源起吴亦凡在公共场合的特定行为,在等待媒体采访时低哼音乐的举止状态。作为娱乐公众人物,吴亦凡对社会公众就此事表达的关注和讨论应予容忍、克制;但相关评论应合理、有据,而非肆意“抹黑”、恶意诋毁。
王某某在涉案微博中发文并配视频,将吴亦凡参加公开活动等待媒体采访时的举止状态解读为“疑似毒瘾发作”,引发公众产生吴亦凡“涉嫌吸毒”的认知结论。虽然王某某辩称为“跟风转发”,但考虑其针对发布内容的审慎注意义务以及发布涉案微博的特定商业性考虑,仍彰显出其诋毁吴亦凡声誉的故意或过失。涉嫌“吸毒”的消极评价对娱乐明星而言,无疑会严重降低其社会评价和商业价值,超出其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最后,法院认定王某某发布涉案文章具有主观恶意,侵害了吴亦凡的名誉权。
同时法院认为,微梦公司应当事人申请,在诉讼中披露了涉案账号的注册及涉案微博的阅读量信息,履行了平台义务。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报道
被称“疑似毒瘾发作”:吴亦凡诉微博主毁誉 女博主辩称只是转发
引起广泛关注的知名艺人吴亦凡诉吸毒不实言论侵犯名誉权案开庭审理。吴亦凡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请求判令新浪微博平台的运营方披露相关浏览量,由在个人微博账号中散播该言论的95后女子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万元。
作为演员、歌手的吴亦凡向法庭诉称,他于去年12月15日获知,在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新浪微博平台上,被告王某在其个人微博账号中公然捏造、故意散播“吴亦凡疑似毒瘾发作神情懈怠精神恍惚”对吴亦凡进行诽谤的微博内容,同时配有吴亦凡参加活动的视频内容。经查发现,上述视频内容为吴亦凡参加一品牌活动的现场视频,被网络用户恶意剪辑、捏造吴亦凡吸毒疑似毒瘾发作。此等网络暴力行为已使原告的公众形象遭受了严重贬损,并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根据原告方公证取证录像显示,王某的粉丝量高达101462人次,传播范围极其广泛,负面影响极其严重。吴亦凡认为,公然捏造、故意散播自己疑似吸毒等言论,使其公众形象遭受严重贬损,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为此,吴亦凡方当庭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微梦创科公司披露截至涉案微博删除以前的浏览量,由王某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向他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包含判决书案号及涉嫌侵犯原告名誉权的具体情节,并由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等共计55万元。
在法庭上,北京微梦创科公司否认有过错,称其只是提供空间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微博内容是用户发布,并非位于微博平台的显著位置,该公司也未对涉案内容进行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不知晓涉案内容的存在。起诉前,吴亦凡并未就涉案内容通知该公司,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发现涉案内容已被用户自行删除。此后公司根据法院的调查函,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所以,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王某是自由职业者。她也向法庭表示不同意吴亦凡的全部诉讼请求。“视频并非我自行制作,我发布的微博中注明转发。另外,涉案微博发布于两年前,而非原告说的去年12月发布。”
庭审的最后,吴亦凡方坚持当庭明确的诉讼请求,微梦创科公司和王某则都坚持答辩意见,但三方均同意庭后协商。法院不再当庭组织调解,法官宣布休庭,给予原被告一定时间安排调解事宜。
头条 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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