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被吓到了,没想到是骗子。”在成都商报记者的面前,44岁的周丽数度哽咽。被骗几天以来,她食欲全无,常常躲在卧室里痛哭,哪怕全家人都赶来安慰她。20多年辛苦打拼建立起的殷实家庭,仅仅两天化为泡影。成都商报记者先后拨打了让周丽受骗的4个手机号码,均无法接通。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从负责处理周丽被电信诈骗一案的派出所民警处获悉,自12日接警以后,他们已经迅速立案,因为涉及数额较大,也上报了区公安分局,目前该案正在调查中。
“不要告诉你的家人,不要让任何人知道。”电话那头,一个自称是上海民警的男人告诉周丽(化名),她的身份证被冒用,名下数百万资产涉及洗钱和贩毒,需要尽快汇款做财产公证,摆脱罪名。
掉入圈套,对方称有可能坐牢20年
7月10日,再平常不过的一天,周丽和家人一起到青白江走亲戚。下午1点半左右,周丽的手机响了,对方自称工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她她的身份证被人冒用了,名下信用卡欠款1万余元,需要尽快联系“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分局”,解决相关财务问题。
“工商银行”的电话让周丽将信将疑,因为她回忆,自己从未遗失过身份证。就在周丽准备联系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分局的时候,她的手机又响了。“这次,对方声称自己是 上海市杨浦区公安分局警官雷兵 ,专门负责调查我的财务问题。”周丽说,“雷兵”声称警方已经抓捕了用她身份证冒办行用卡的人,并告诉她,经过警方调查,发现她名下的财产有洗钱和贩毒的可能性,共涉及260余万元。
“我们现在把拘捕令传真给你,你尽快去接收。”自称叫雷兵的人告诉周丽,因为洗钱和贩毒涉及的数额巨大,有坐牢15至20年的可能。“雷兵”还告诉周丽,“不要告诉你的家人,不要让任何人知道,你需要在宾馆开个房间与我们交流,打电话也需要戴耳机。”挂掉电话,周丽整个人都吓蒙了,她赶紧找了一家打印店接收了“拘捕令”,并塞给打印店店员5块钱,告诉店员“不要传出去”。
周丽拿着“拘捕令”,看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拘捕令 冻结管制命令”的标题,并附有她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一张照片。发文单位写的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并盖有“公章”。“我想到我要坐20年牢,出来就60多岁了。”周丽告诉成都商报记者,看到“拘捕令”,她便相信了。
步步上钩,“警察”“检察官”轮番上阵
7月11日上午,周丽接到“拘捕令”的第二天,按照“雷兵”的要求,她到自家附近一宾馆开好房间。下午1点刚过,周丽又接到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电话,一名自称“检察官叶国新”的女性告诉她:“你必须在下午5点之前赶到 北京公证处 ,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公证。”
周丽无法在下午5点之前从成都赶到北京,于是就问“叶国新”有没有其他的方法可以公证。“检察官叶国新”告诉周丽:“不用到北京也可以,你把自己的财产全部打到我们检察官的账户里,也可以公证。”
于是周丽赶紧找齐所有的银行卡,将定期转为活期,分15次,向9个“检察官”的账户打款共530余万元。因为每次打款涉及的数额都不小,银行专门有工作人员陪同周丽打款,并提醒她注意财物安全,而她告诉工作人员,打款的理由是“付货款”。
“第一天下午没打完,银行下班了,12日上午还打了几次,一共530余万元,其中有200万是准备给女儿买婚房的。”在周丽的家里,那15张汇款单还摆在饭厅的桌上,每笔20至50万左右。周丽说,那准备给女儿买房的200万,大部分是借款。
倾家荡产,20多年积累的财富成泡影
7月12日,将530余万全部打给“检察官”后,周丽的手机铃声又响了,一名自称“最高检察官曹文杰”的人告诉周丽,还需要再交260万元的保证金,才能完成财产公证。
“我再也拿不出钱来了,所以就去找我的妹妹借钱。”为了凑齐260万,周丽将自己的妹妹叫到家中,并告诉了妹妹自己两天来的经历。“被骗了!”这时候,周丽的妹妹反应了过来。12日下午,一家人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
20多年前,周丽和丈夫还在一家加工厂打工,在工厂将要倒闭之时,她和丈夫与几位朋友合资将厂盘下,现在她也是厂子的合伙人之一。打拼20多年辛苦打拼积累起的财富,仅仅两天,化为泡影。
周丽被诈骗后,全家人都聚在一起安慰她。而周丽则整日躲在卧室中,寝食难安,以泪洗面。“只有我妈妈来家里的时候,我吃了点饭,但是整个事情没有告诉妈妈,怕她受不了。”周丽说,买给女儿买婚房需要的钱准备好了,女儿和未婚夫的婚礼也提上日程,原本在她的心里,已经开始勾勒抱孙子的幸福生活。
昨日下午,负责处理周丽被电信诈骗一案的当地派出所民警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自12日接警以后,他们已经迅速立案,因为涉及数额较大,也上报了区公安分局,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之中。
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头条 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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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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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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