孰能料想,之前看似板上钉钉的“吉林孙氏兄弟案”,竟然也有“翻案”的日子。
1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当庭宣布,被告人孙宝国、孙宝东的“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原审判决当庭撤销。
涉案的16名被告人中有9人被改判无罪,16名被告中有12名在此次判决前已刑满释放。正在服刑的孙宝国、孙宝东等4名被告,均被依法当庭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回看之前该案的打黑宣传,这个审判结果可谓有莫大的“反差”。“孙氏兄弟案”曾长期被当地作为打黑典型案件进行宣传,在2011年吉林省打黑典型的报道中,此案是被提及最频繁和最典型的案件之一。
因为“涉黑案”,在上级部门的“多个批示”下,孙宝国和孙宝东兄弟“享受”了法外严惩的“特别待遇”。2008年孙宝国和孙宝东被刑拘后,两年多的侦查中,两人所涉罪名越来越多,牵涉亲友也越来越多。
尤为不可思议的是,因为一起1996年的防卫过当案,两人早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但15年后,在省市公安机关的共同“协调”下,这份早已生效的判决被撤销,最终被改判为“故意杀人罪”,同时被并入涉黑案审理,两人也被判重刑。
为了打击黑社会犯罪组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固然需要铁拳出击,但铁拳,一定要建立在“铁证如山”的基础上。一旦发现证据或者案件审判程序有误,就必须给予纠正,之前再怎么认为它是“铁案”,也得重新融化了“回炉”再审。
从司法规律看,基于人的生理、经验、能力等客观限制,想要彻底而绝对地还原案件真相,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人们只能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完成对各类证据的搜集、整理、质证,以契合逻辑的推演,最大限度地逼近真相。所谓的“铁案”,只能是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本身不带“绝对”属性。
而作为司法机关,不能有“‘铁案’不能动”的思维,否则,在内心容易固守“疑罪从有”,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罪犯,这无疑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
从某种程度而言,滥用的司法权力之害,远比少数罪犯为恶更可怕。如今,曾经的“铁案”反转了,一些仍在“抱残守缺”的司法机关,也到了该“转身”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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