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中大奖却兑现不了,一女子很生气,直接将对方公司告上南昌西湖法院。然而,让该女子没想到的是,法院却没有支持她的诉请。法院给出的答案是:奖金超过5000元的抽奖,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商家这一违法有奖销售行为,将由工商管理部门处罚。“奖金额超过5000元就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方公司就可以拒绝兑现这26万元的大奖,那岂不是法律在保护那些借大奖促销的商家?”判决结果公布后,网上有网友评论。(1月31日《江南都市报》)
中了26万元的支票大奖,商家却耍起了无赖拒绝支付,更令人想不到的是法院竟然也判决这大奖不该兑现。商家的不诚信行为竟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显然与大多数民众的朴素感情与日常认知相悖,也难怪有网友揶揄“法律在保护那些借大奖促销的商家”。
按照一般人的逻辑,中奖的女士与举行有奖销售的商家存在合同关系,那商家就得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就算商家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那也是商家自身的问题,商家遭受处罚与兑现奖金完全是两码事,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奖金兑现与处罚商家并行。其实不然,既然此次有奖销售行为违法在先,那一切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合同都当视为无效合同。所以,从法律层面而言,法院的判决尽管显得不近人情,甚至有纵容不法行为之嫌,但却不存在法律方面的漏洞。
既然依法判决,但判决产生的效果、影响却与绝大多数人的感受错位,那就只有一个可能——所依之“法”自身出了问题,从而把依其判决的法院带偏了。具体到本案,指的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第二章第十三条(三)确实有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这也是南昌西湖法院做出上述判决的直接法律依据。但是我们要看到,这部法律通过、实施于1993年,距今已经23年之久。如果说5000元的奖金在1993年是高奖金的话,在现在则显然是“小儿科”了。就拿当下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宠儿苹果手机而言,最新款的基本都超过了5000元,若按照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衡量,那可以说满大街都是违法的商家与行为,是否也意味着这些奖品,商家也可以不兑现呢?
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水平的大幅提高,5000元奖金限额的规定显然已经不符合实际情形了。那当务之急,就应当是及时修正《反不正当竞争法》,提高有奖销售奖金的限额。至于限额提高至多少,则可以征求民众与相关专家的意见,确定一个合适的额度。如此既能保障商家的正常有奖销售活动得以开展,也能有效杜绝不良商家借5000元限额的规定,打擦边球,开出大奖的噱头,最后却能借助法律逃避兑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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