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报原总编辑赵新尉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时间:2019-06-12 11:14:03 来源: 财经网


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因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91.8万余元,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近日对其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

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

赵新尉今年59岁,原系新疆日报社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2015年8月6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

经查,2005年至2015年期间,赵新尉利用担任喀什地委委员、宣传部部长及新疆日报社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葛某谋取利益,为此,葛某支付其调任至乌市购买住宅的部分购房款107.05万元、房屋装修款及购买家具、健身器材款52.0284万元、操办并支付其儿子婚礼各项费用16.809万元、购买照相机3.924万元,共计收受葛某179.8万余元。

2000年至2005年,赵新尉利用其担任中共喀什地区疏附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疏附县棉麻公司经理杨某在棉花收购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在儿子出国和结婚时,两次收受杨某现金共计12万元。

6月28日,法院审理认为,赵新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191.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案件审理中,赵新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事实过程无异议,但其辩解称,他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葛某和杨某谋取利益,与二人属朋友间的礼尚往来,自己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关于赵新尉辩解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葛某和杨某谋取利益,其与二人属朋友间的礼尚往来,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新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务,其所实施的利用职务之便以及其担任相关领导职务形成的影响力,为葛某在工程招投标、结算工程款等事项中打招呼的行为,以及为杨某棉麻公司业务工作中提供帮助的行为,与其之后非法收受二人财物或现金的行为之间,属于权、钱交易,而非朋友间正常礼尚往来。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赵新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赵新尉犯罪所得已扣押现金人民币22万元及扣押赃物佳能照相机、镜头予以没收,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早前报道: 新疆日报前总编辑被双开 通报指其妄议中央 亚心网

亚心网讯: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对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赵新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工作方针、决策和决定,公开发表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新疆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论;故意作出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新闻工作部署相违背的决定;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言行不能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一致;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伪造证据、订立攻守同盟。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人事调动、退休、选拔任用及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内设机构私设“小金库”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按照预算核拨国家财政资金,将预算款挪作他用。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违法犯罪。

赵新尉身为党的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赵新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赵新尉简历:

赵新尉,男,汉族,山西静乐人,1957年7月出生,1975年11月参加工作,1984年8月入党。

1986年8月至1996年10月,任喀什地委办公室正科级秘书、副主任、主任;

1996年10月至2000年12月,任喀什地区行署秘书长;

2000年12月至2005年2月,任疏附县县委书记;

2005年2月至2005年3月,任喀什地委委员;

2005年3月至2011年1月,任喀什地委委员、宣传部部长;

2011年1月至2015年4月任新疆日报社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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